个旧市锡缘锡工艺厂(以下简称锡缘厂)因诉个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确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云2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锡缘厂法定代表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市政府出庭负责人赵**及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
锡缘厂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实质为政府行政机关批准其使用争议土地作为“锡工艺产业发展”的建设基地的“批准性文件”;审查该文件的有效性应该依据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性文件。本案基于该“批准性文件”存在有将农业用地批准给其作为非农产业建设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