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木器厂因诉昆明市官渡区自然资源局(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不动产抵押登记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市木器厂申请再审称,木器厂的改制没有完成,昆明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园公司)办理土地抵押时处于改制未完成状态,二审误将改制方案中设想的改制完成后的状态当成实际状态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依法持有国家机关颁发的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无论如何改制、重组,...(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