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底,被告人谢**、谢**、陈*、谢**、谢**合股在玉林市福绵区新塔塘设立赌博场所供他人以“三公”方式赌博,被告人谢**、谢**负责赌场“贺*”,被告人谢**、谢*波等人负责赌场放哨。至2020年7月2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陈*等赌博人员24人。
另查明,陈*于2020年7月23日在玉林市福绵区村委会附近**房屋处被抓获;谢**和谢**于2020年7月30日在玉林市玉州区附近路段被抓获;谢**于2020年8月4日在玉林市福绵区其家中被抓获;谢**于2020年8月6日自动到玉林市公安局福绵派出所投案;谢**、谢**于2020年8月8日自动到玉林市公安局福绵派出所投案;谢*波于2020年9月14日在玉林市福绵区其家中被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谢**于2020年9月14日在玉林市福绵区其家中被抓获。
再查明:谢**、谢**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3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判...(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