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借款本金3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4%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投资做生意等理由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被告亲笔书写并按了手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经沟通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5000元,及以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94%,从借款之日分别算至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246180元,并以此利率计算...(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