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吴**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方**,被告吴**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被告在淮南安理家园项目施工,原告系木工班组,被告系钢筋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40000元,立有借条两张。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久拖不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吴**立答辩称:原告诉请不实,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因淮南安理项目工程,双方是工程款支付关系,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且原告诉请的金额不实,实际上经原告出具给被告有两张借条是30万元,不是原告...(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