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人盘志明携带毒品海洛因3235.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732.04克、鸦片2951.52克,驾乘无牌白色摩托车途经江城县上时被公安民警查*,王**被当场抓获。盘志明逃脱后于同年4月9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20年4月2日,江城县公安局康平边境派出民警在江城县鱼塘旁开展堵卡。21时20分许,民警发现在白石岩丫口附近停放着一辆白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在路边,民警在摩托车附近的茶地里留意观察。22时55分,民警听见有人说话的声音,后听见摩托车关后备箱的声音并发动车子从丫口至白石岩小组的生产道路出来,见骑乘人员为一男一女。23时许,民警在鱼塘旁边的泥土路上设伏,驾驶摩托车的男子看见有民警后逃脱,乘车女子在距离摩托车15米左右的路下面草丛中被抓获...(本文书还有3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