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青山聚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公司)、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19)新2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山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解除青山公司和宋**2016年1月...(本文书还有9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