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公司辩称:请求驳回铁西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两级法院之所以判令补偿,是基于一审期间铁西区政府承认拆除的房屋、设备属于拆迁补偿范围,电缆公司才同意将诉请的赔偿变更为补偿。(二)关于涉案房屋、设备的产权人问题。原审期间,电缆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沈*电缆厂部分资产划拨东北电后,由东北电作为股东投入电缆公司作为注册资本,使得沈*电缆厂丧失该划拨资产的财产权,电缆公司取得划拨资产财产权。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均证明沈*电缆厂丧失了涉案资产所有权,电缆公司取得所有权且不...(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