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成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屠**、人保成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人保六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58000元[其中医疗费24689.40元要求核减295元,现变更为24394.4元;(2)护理费7408.80元(3)营养费27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5)误工费19648.80元;(6)残疾赔偿金8258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8)交通费930元;(9)鉴定费1900元;(10)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4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租赁第一被告所有的吊车,并由第一被...(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