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以下简称花山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花山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原告房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社队××号。2020年1月15日,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所居住房屋,交出占用土地。原告认为被告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文书还有1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