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与被上诉人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6002号民事判决,邓**、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1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李**、贺*,上诉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程**、梁**,被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郑**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晚,邓**之弟邓*找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值班室,接洽赴广西柳*接其侄女入院治疗事宜,值班人员王*接待后,遂联系蔡**,后召集齐曹*、傅**及,与邓*等人,驾驶蔡**所有的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赶赴柳*,但接人不成。2011年12月28日晚,傅**驾驶渝a×××××号车搭载邓**、邓*、蔡**、王*和曹*等五人由柳*返回重庆,23时23分行驶至广西河池市国道323线1200km+8...(本文书还有3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