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案外人孙*涛驾驶主车车号×××号、挂车车号为新g-8179的陕汽sx42564t324牵引车,由阿拉山口至五台岔口方向行驶至s205线k106+950米处,撞到收费岗亭,发生车辆自燃。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孙*涛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7月23日,博乐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编号为第65272*****7007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7月20日,博乐路政管理局路政员对案外人姜*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确认发生事故的事实。2017年9月18日,博乐路政管理局路政员何喜、吴*平对案外人姜*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被告中华联合博州分公司的袁**作为定损员被邀请参加,主要内容是确认损坏的物品及数量。2017年9月...(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