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婚后财产19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25日在博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离婚时没有对房产进行处理。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002年按揭购买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面积79.32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7005gb00006*******,户主宋*。另,原告要求分割的这套涉案房产在2013年3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出售给第三方郑*,牛**(该房已经过户)。出...(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