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张**,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1678元及利息(以5167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份被告承包新郑*想你公司工业园的建筑工程,找到从事混凝土供应的原告,让其供应混凝土。2019年4月9日经双方对账,原告累计为被告提供混凝土价值771678元,被告共支付720000元,下余5167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付**辩称,原告起诉主张的混凝土货款属实,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的货款系质保金,被告使用原告的混凝土后出现质量问题,原告一直未能解决,且未能提供该批产品的质检报告,双方约定质保期一年,因此,不...(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