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凌*。
原告刘*与被告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凌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便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判令婚生子随被告生活。
被...(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