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方*、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方*、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2015年5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方*在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越野客车行驶至肃州区邮电街与北环东路交叉口处,与原告驾驶的甘f-a8002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乘坐于原告车内的李**死亡、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方*逃逸,但于凌晨5时前往肃州区公安局自首。原告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1、右侧尺桡骨双骨折;2、左侧尺骨骨折;3、右侧尺桡关节半脱位(远端);4、右侧第3、4肋肋骨骨折;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治疗26天后于2015年5月26日出院,医生建议继续休息,不适随诊。原告出院后多次检查,但骨折部分无法愈合,遂于2015年8月18日至8月23日前往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住院治疗,但右桡骨、...(本文书还有2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