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西酒后将鲁山县鸡冢乡女青年杜某某带至鲁山县城华建99宾馆**房间,不顾杜某某的推打反抗,将杜某某推到在房间床上对其进行了奸淫。次日凌晨1时许,杜某某从宾馆房间内跑出欲逃离时,被告人李*西追到走廊,强行将杜拖回房间,再次对杜某某进行了奸淫。10月5日凌晨,杜某某乘机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西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某某陈述,证人张某姗证...(本文书还有442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