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孟**、刘**,一审第三人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玉珍爱人康凤莲在公安机关陈述,于玉珍于1995年4月1日去世,且房屋买卖协议价款、签名不是一起书写,明显都是后加上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于玉珍1996年7月8日将草房以590元卖给孟**错误。另,于玉珍名下的草房1998年已倒塌,2011年棚户区改造时该房已不存在。根据当时棚户区改造政策,有照房屋一平方米折抵一平方米楼房,无照房屋两平方米置换一平方米楼房。姜**有47.8平方米的无照房,想通过棚改办工作人员姜*购买于玉珍名下的房条,用自己的无照房和于玉珍名下的房条实现一平方米置换一平方米楼房,取得了鹤岗市东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玉珍名下《房屋拆迁分户估价单...(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