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男,1986年5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哈尔滨市新建监狱。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姜*、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申请人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申请再审称,其与邹**合伙经营兑付的店面,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协议签订后谢*给付姜*82,000元,邹**给付10,000元。欠付的73,000元,邹**为姜*出具了借条,转化为邹**个人借款,由其个人承担,二审判决认为谢*与邹**各自分别支付合同价款的约定对姜*不发生效力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被申请人姜*辩称,谢*、邹**作为共同买受人与...(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