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福公司),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黑龙江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绥化公司),一审第三人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化中院)(2018)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石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一)原审法院认定王*军给付栾**650万元保证金错误,且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数额矛盾。绥化中院(2015)绥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军给付栾**保证金450万元及王*军、王**、刘**为孩子办理工作的款项各20万元。2014年6月,栾**...(本文书还有2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