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赵**以及原审第三人任**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及原审第三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任*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或遗漏主要事实。1、案涉被拆迁房屋及应安置的房屋属赵**和任**的共同财产,而非赵**的个人婚前财产。案涉被拆迁房屋并非2002年建成,而是2004年1月建成,该房系赵**和任**共同生活期间所建。2、案涉被拆迁房屋并非按证件批准面积补偿,而是按人口进行补偿,任*系拆迁安置对象,享有拆迁利益。任*的户口于2003年11月3日迁入,且就读于吴*小学,依据《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房屋拆适安置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的视为拆迁安置人口。——2、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在读学生;”3、任*与赵**及任**之间协议书内容体现的是关于拆迁利益的分配,而非赠与。4、诉争房屋已实际交付任*,任*对讼争房屋已装修并实际居住。...(本文书还有5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