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男,1971年1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逊克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万**、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其于2015年11月4日与刘*离婚时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且刘*向万**借款的用途是借给宋秋生,刘*一共借给宋秋生88万元,包括本案中向万**借款20万元,实际是被宋秋生骗走,并导致刘*将宋秋生杀害,案涉10万元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万**...(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