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女,199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林区。
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绥化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绥化七中)、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北林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13日作出的(2008)绥北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是针对当时的情况判决给付已发生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而本案姜**主张的是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责任,系基于原损害原因产生的新的损害结果,与原来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后续治疗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后续治疗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一并予以赔偿,姜**提起本案...(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