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73年8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南岔区。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2017年7月23日,其在李**雇佣期间受伤,经诊断为胸八椎体压缩性骨折,对于治疗等费用双方已进行诉讼,并经南岔区人民法院判决,李**赔偿陈**误工费等费用合计5470元。2017年10月30日,陈**因受伤部位发生水肿、形成炎症,入住伊春市第三...(本文书还有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