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矿建公司)、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煤矿建七台河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9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其为龙煤矿建七台河分公司职工,2010年6月份在工作中受伤,因工作任务重未治愈即接受领导要求上班。2011年5月27日,因工作繁重,连续加班,过度疲劳,在工作中因突发脑出血,李**的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但龙煤矿建七台河分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在规定期限内为李**申请工伤认定。李**病情稳定后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经黑龙江省复议委员会调解,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重新受理李...(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