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韩**,一审被告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周**2017年6月29日与庄**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归其所有。房屋贷款由周**偿还,在离婚前一天以现金方式给付庄**房屋折价款28万元,庄**对收到款项无异议,但两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反常未予认定。庄**外债多,收取的款项不存在银行是正常思维。且夫妻离婚析产,不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才能确认真实存在,韩**对付款行为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需为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韩**对于离婚析产案件中的房屋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被撤销的调解书存在错误及损害其民事权益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的条件,二...(本文书还有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