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0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6日13时05分许,崔**驾驶津r×××××号小型客车,沿京哈高速行驶至京哈高速哈尔滨方向290公里500米时,与沈辉驾驶的京p×××××号小型客车尾随相撞,致使京p×××××号车又与前方一小轿车(该车无责驶离)追尾相撞,此为事故第一次撞击,后潘*龙驾驶黑a×××××号车与津r×××××号...(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