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玄**、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玄**、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9年6月4日7时44分许,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玄**驾驶的冀b×××××车在卢龙县交叉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卢龙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玄**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本次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在卢龙县医院住院治疗共22天,造成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9650.08元、住、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2天×100元/天)、营养费3750元(75天×50元/天)、护理费...(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