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陈*、朱*、河南德鲁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鲁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朱*委托代理人崔**、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鲁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原告立即支付本金949397.35元,利息220881.03元;2.判令被告陈*承担自2020年11月12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朱*、德鲁亚公司在上述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因保全而支付的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1日,被告陈*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同时被告陈**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借条约定:上述300万元借款以到被告陈*的个人账户为准,借款期限为30天,被告陈*按照年息14%向原告支付利息,期限届满后本金和利息一并一次性偿还至...(本文书还有4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