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波与被告王**、宋**、王**、迟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委托代理人宫*、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宋**、王**、迟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波诉称,2015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60万元,被告宋**、王**、迟秀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向原告偿借款190万元及利息;2、被告宋**、王**、迟秀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宋**、王**、迟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