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金**曾因被害人罗*1(男,殁年44岁)家的牛进入自己的果园而发生过矛盾。2009年2月8日15时许,金**因被害人罗*1、罗*2(男,时年10岁)家某的牛进入其位于建水县农场“大观山”的桃树地而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和争吵,金**用竹扁担先后击打罗*1、罗*2的头部等身体部位,致二人分别倒地,金**又将二人拖抱至路边隐秘处后逃离现场,致罗*1因外伤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罗*2受轻伤(丙级)。2019年9月25日11时30分许,金**在云南省个旧市泵房处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2月8日18时许,建水县公安局接钟某报警称有人在建水县陈*羊耳朵山被打伤,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同月10日对金**网上追逃。2019年9月25日,金**在个旧市被抓获归案。
2.现场勘验检査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