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区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镇政府)、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区住建委)确认强制拆除房屋和地上物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房屋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新村六排8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延庆区政府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延庆区政府关于小营、石河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授权书》,授权延庆区住建委作为该项目责任主体。延庆区政府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关于延庆区小营、石河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控规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原则同意成立小营、石河营棚户区改...(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