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丹江公路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文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计孝成、赵*铭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1年10月9日,我雇请乔**驾驶鄂f******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载运水泥由南向北行至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附近路段时,因该路段被雨水侵泡路基松软,垮塌泥石占道四分之三,在车辆通过时发生压垮路基的交通事故。被告丹江公路局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和维护,且未在该路段设置禁行标志,致使其车辆毁损,驾驶人员和乘车人员受伤。2011年10月18日,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要求被告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赔偿我支付的医疗费、车辆损失、货物损失以及车辆停运期间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134223.70元;诉讼费由被告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负担。
原告姚**就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姚**的主体资格和基本信息。经质证:被告丹江公路局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证据2:2011年10月18日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丹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并加盖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调查材料专用章印章1份,拟证明位于习六路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部附近路段山体滑坡被泥石流占道3×4平方米,存在妨碍车辆通行,道路维护存在缺陷的事实,经质证:被告丹江公路局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事故认定书不...(本文书还有6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