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连**,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因与被告新乡市华东无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市华东无碳纸业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新乡市华东无碳纸业公司、李**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新乡市华东无碳纸业公司和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诉称,2014年9月5日,新乡市华东无碳纸业公司和李**向范**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同时李**将保时捷车一辆交由范**质押,签订质押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新乡市华东无碳纸业公司和李**拒不偿还借款。范**诉至法院,要求新乡市华东无碳纸业公司和李**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4日至还款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利息。请求依法确认范*...(本文书还有2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