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八九月份,上诉人黄*与上线诈骗嫌疑人“晖哥”商定,由黄*为“晖哥”的网络诈骗所得资金提供银行卡多层级转账的“外围业务”。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11日,上诉人黄*、黄**、梁**、张**、黄**、叶**雇佣上诉人林**、原审被告人陆**等人办理银行卡以及自己办理银行卡的方式,获取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依***小区内使用电脑、手机等工具在线操作,检验银行卡能正常进出账后作为收款卡或转账卡,将收款卡提供给“晖哥”,收取其通过网络钓鱼诈骗等方式获取的诈骗钱款,之后黄*、黄**、梁**、张**、黄**、叶**快速地进行转账,将钱款分散、分级转账多达十余层级银行卡,最后将钱款转入“晖哥”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其中2018年4月份上诉人黄*、黄**安排梁**办理4台p**机给河南诈骗嫌疑人使用,pos机收到诈骗款后,再由梁**等人实施多级转账至指定账户内。此间共收取并转移的诈骗钱款4712.8689万元。上诉人陆**、原审被告人林**提供的银行卡被黄*等人用于进行层级转账参与数额分别为69.968万元、58.6371万元。已收集到被害人陈述的35起诈骗事实分别为:
1.安徽省霍邱县陈*1、陈**、洪宝春被诈骗42.6249万元。2018年4月份,被害人陈*1在交友网站结识自称管晓斌的人,其称知道有个玩***的网站存在漏洞,并让陈*1“验证”属实,后诱骗陈*1投入资金“赚钱”,陈*1同时告知亲属陈**、洪宝春一并投入资金,三人共计向诈骗账户62×××47(吴**)转账42.6249万元,钱款后被转入黄*等人提供的周*平、邱**、...(本文书还有6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