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怀化碧桂园**里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碧桂园**里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维持原判。
唐**、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向二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位于怀化市经开区龙泉湖路与滨江北路交汇处西南角怀化××十里××栋××层××号房屋以及地下车库c区383号车位;2、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7月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82519.46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共310天);3、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7月6日止的逾期交付车库违约金6471.60(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共158...(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