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2020)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推定方式认定本案事实并判决,但本案并不符合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1)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700000元借条并非1000000元借款结算而来,而系新的借贷。吴**起诉状中称其出借1000000元后,李**支付部分利息,吴**又从李**处购买红砖,经结算后李**欠其780000元,经协商吴**放弃80000元,最终结算700000元;而在一审庭审中,吴**又称李**并未支付利息,700000元系1000000元借款本息结算1780000元,再冲抵砖款1000000元结算而来;另外吴**还提供亲笔书写的结算说明,称截至2016年3月10日,1000000元借款本息为1690000元,砖款904245元,冲抵后李**尚欠785755元,吴**放弃零头,结算为700000元。吴**关于700000元如何结算而来三次表述完全不同,明显系虚构。(2)李**提供的红砖欠款情况综合、用砖等材料还款明细、工...(本文书还有5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