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及原审第三人南京蓝泉港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泉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广永独任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柳**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柳**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柳**没有股东诉讼主体资格。根据(2020)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蓝泉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1日,原始股东为钱**和柳**;严*系柳**的前夫,两人于2013年离婚;蓝泉公司成立时严*为柳**的丈夫及部队军官,严*和钱**相熟。一审庭审后,蓝昇公司向钱**核实后得知:由于在蓝泉公司设立之时,严*身份为在职军官,因此其通过其妻子柳**的名义持有蓝泉公司股权,实际该44%的股权为严*持有,柳**仅为代持。从柳**从未参与过蓝泉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得到印证。因此,蓝昇公司认为柳**不是蓝泉公司的股东,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本案应追加严*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虽然是蓝泉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由于蓝泉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存在争议,因此润泽公司长期并不掌握蓝泉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等,蓝泉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及...(本文书还有6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