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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合肥市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瑶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3
  •  
  • 【案例概要】

    原告张**与被告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苏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被告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3)合瑶劳仲裁字第49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理由是:1、仲裁委不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当庭认可并经仲裁委确认原告于2007年8月1日起即在被告处从事钻床工工作,每月工资约2200元。入职后至仲裁委开庭时,被告一直无故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被告通过让原告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然后加盖另外一个单位的公章,企图非法转移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定原告申请双倍工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时效一直持续存在,依法应适用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2、仲裁委裁决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44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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