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偿还借款本金18.6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利息166808元(2017年2月20日至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5日起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付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0.6万元;2.上述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王*及妻子黄**与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黄**向曾**借款20万元,借期10天,按约定支付利息,每逾期一天应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王*、黄**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日,王*、黄**与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黄**向...(本文书还有2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