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协x公司系牌号为沪a******大客车所有人,被告大x公司曾系该车辆承租人。2005年5月9日18时15分,被告大x公司驾驶员刘xx驾驶沪a******大客车至上海市广中路、广中支路附近,将行走在横道线内的原告撞倒,致其受伤。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其脑外伤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已分别构成四级、十级伤残。次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刘xx负事故全责。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诉至本院,本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虹民一(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大x公司赔偿原告工商档案资料查询费80元、医疗费634.80元、残疾赔偿金279,675元、误工费6,400元、交通费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23.50元、营养费8...(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