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申**因与被上诉人王**、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农牧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华扬农牧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华扬农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完全没有对本案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不符合判决书的基本要求,而且缺失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也违背事实。(一)一审的判决没有对申**、王**、华扬农牧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列举,也未进行分析认定,得出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支撑。而且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仅有一名审判员参与庭审,并没有合议庭成员到场,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二)一审判决的结论违背事实,也违背申**、王**、华扬农牧公司的庭审陈述。对于本案中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做详细的三性分析认定,而是凭空得出结论,所得出的结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二、一...(本文书还有4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