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婧,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60万元的授信额度,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幢**室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36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贷款人有*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以等额还款的方式归还。原告如约为被告发放贷款,但被告自2014年10月起不再归...(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