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祖**、被告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新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挖机租赁费10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到款清为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中标承建了巢湖市2018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庙岗乡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大朱*等)。2019年3月开始,租赁原告挖掘机从事工程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挖掘机租赁费106600元未付,仅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