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周**于2020年4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徐**于2020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平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周**、徐**、刘*平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周**、徐**、刘*平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因家庭情感纠纷所临时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