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蔡**、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蔡**、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蔡**、瞿*因资金周*需要,于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668500元,后偿还了198500元,并于7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民币47000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元,并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蔡**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暂时没有钱偿还,要等厂里正常运转后才能还款。
被告瞿*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