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绵阳市弘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市弘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弘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民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建北川青片乡五龙寨接待中心需购买钢材,于2012年9月21日与原告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质量要求、运输方式、验收标准、货款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196吨钢材,而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尚*原告货款1026634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项**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被告已严重违约。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本文书还有2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