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启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启丰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原告重庆市启丰农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启丰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6,178元,并从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相应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为1,213元);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2020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货款16,178元,并承诺于2020年7月1日支付。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陈**未...(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