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汪**、马**、顾**、吴**、马**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特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张冠李*,误判错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一审中,刘**并未提交上诉人的身份资料,所列的上诉人地址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并未依法审查,而由于诉讼资料送达地址中上诉人地址书写错误,导致上诉人无法接收相关文书,至上诉人于一审判决公告时始方知自己作为“股东”的身份及已被诉讼且已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一审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直接导致其最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二、上诉人的身份被他人盗用,上诉人并非江苏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科公司)的股东或原股东。上诉人对耀科公司的注册登记、设立、经营毫不知情,经查询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所有相关文书签名并非上诉人本人亲自书写亦未授权他人办理,上诉人没有参与任何耀科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更没有从耀科公司获得任何作为股东的权益或分红。上诉人的身份实际上是被他人盗用,冒名办理了所谓的“股东”身份。试问如果上诉人的“股东”身份是正确的,那参与诉讼且亲自开庭的其他股东为何不作通知?很显然这里面存在严重的冒用他人身份虚假注册的违法行为,而一审法院却不作审查,甚至视而不见!综上,一审判决草率鲁莽,错漏百出,应依法予以纠正。
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张冠李*,误判错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一审中,刘**并未提交上诉人的身份资料,所列的上诉人地址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并未依法审查,而由于诉讼资料送达地址中上诉人地址书写错误,导致上诉人无法接收相关文书,至上诉人于一审判决公告时始方知自己作为“股东”的身份及已被诉讼且已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一审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直接导致其最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二、上诉人的身...(本文书还有8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