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经政府招商引资渠道与被告签订合同,落地到李*镇投资建厂。被告承诺负责为原告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和一切行政许可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和指导,投资建设厂房约47000平方米、租赁被告土地120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同时,自2003年至今,原告根据合同第四条规定,数次向被告申请办理用地、规划、产权登记等手续,但被告始终未实质履行法定职责,只是让原告耐心等待。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为原告办理用地、规划、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不仅是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行政违约和不作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